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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时间:2006-2-10 17:39:33

国际模具网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国际模具网证实,仅供您参考。)
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内容:
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制定《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是指企业依靠自身的技术力量研究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或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后续技术开发而形成的并有技术创新的高新技术产品。
    第三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评审、认定和审批工作。
第四条  凡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属于《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种类代码》的范围;
    2、产品的技术水平达到当前同类产品的国内先进水平;
    3、产品技术成熟、生产工艺合理、生产和检测设备配套齐全,质量保证体系完整,企业管理体系严密;
    4、产品采用国内外标准或已报相关的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
    5、产品已形成规模生产能力;
    6、产品有较好国内、国外市场,销售渠道顺畅,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7、其他应具备条件:无污染或有较少污染但有切实环保措施,安防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有关法规等。
    第五条 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和上月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提供认定的产品的当年的经济效益(财务)报告;
    5、可以说明产品情况的证明文件(如鉴定证书、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6、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7、与产品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各类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程序:
    1、各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供所需材料报送厦门市科委;
    2、市科委对各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3、考察通过后,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4、市科委在评审通过后,对产品给予认定;
    5、核准并经委领导审批后颁发“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6、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八条 生产经认定的“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若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送市科委,市科委视其变更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考核办法》(厦科发字[1998]第17号文)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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